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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陀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陀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普府[2007]3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上海市普陀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2007年1月8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

  普陀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贯彻《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通过对本区有关组织、资源和信息进行整合与统筹,建立责任明确、指挥有力、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应急管理体系,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损害,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适应本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国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资源整合。
  1.4 总体情况
  1.4.1 突发公共事件分类
  根据《国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严重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地震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和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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