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海市旅游系统开展“巾帼建功迎奥运”主题活动暨推荐评选表彰全国“巾帼文明岗”、“巾帼建功标兵”的通知
(沪旅〔2007〕172号)
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各旅游集团、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在全国旅游系统开展“巾帼建功迎奥运”主题活动暨评选表彰全国“巾帼文明岗”、“巾帼建功标兵”的通知》(旅办发[2007]134号)精神,经与上海市妇联研究,决定在本市旅游系统开展“巾帼建功迎奥运”主题活动暨评选表彰全国“巾帼文明岗”、“巾帼建功标兵”。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2006年以来,在全国旅游系统“巾帼建功”活动中,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和旅游行业文明新风,以优质服务迎接2008年奥运会,在提升旅游系统女职工综合素质,提高岗位服务水平,促进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优秀女性。
二、评选条件
(一)全国旅游系统“巾帼文明岗”评选条件(基层班组集体)
1、领导重视。把创建活动纳入单位工作计划,定期指导和检查,专人负责或分管,有明确的争创计划和目标,有细化的创建标准,有切实可行的学习、管理和岗位责任制度,有规范的行业服务标准和达标要求。
2、立足创建。坚持以人为本,突出岗位成才和岗位建功,班组内部管理规范,目标责任明确,创建措施得力,在促进三个文明建设方面成绩显著。
3、优质服务。班组人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强,爱岗敬业、争先创优、团结协作、诚实守信、乐于奉献,提供优质、高效、满意的服务,屡次受到客人好评。
4、示范性强。应当是女职工占50%以上的成建制班组,班组领导班子中至少有一名是女性。班组集体在树立旅游业良好形象,推动当地旅游业发展,充分发挥旅游业的综合功能等方面成绩突出,示范作用明显。
(二)全国旅游系统“巾帼建功标兵”评选条件(个人)
1、政治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在推动旅游业发展、服务新农村、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2、业绩突出。发扬“四有”、“四自”精神,识大体,顾大局,努力学习,积极进取,服务技能和业务能力突出,在工作中有突出的表现和贡献。
3、作风优良。爱岗敬业,诚实守信,无私奉献,具有文明的服务礼仪,良好的职业道德,务实的工作作风,起到良好的榜样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