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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名牌产品推荐委员会关于开展旅行社服务、旅馆服务及景区服务上海名牌服务申报及初审工作的补充通知

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名牌产品推荐委员会关于开展旅行社服务、旅馆服务及景区服务上海名牌服务申报及初审工作的补充通知
(沪旅〔2007〕153号)


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各有关旅游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不断提升旅游行业服务质量,促进旅游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上海市名牌产品推荐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二○○七年上海名牌推荐申报及初审工作的通知》(沪名办[2007]08号)(以下简称《申报通知》)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旅游行业的实际,现就做好本市旅行宾馆服务业上海品牌服务推荐即“旅行社服务上海名牌推荐活动”、“旅馆服务上海名牌推荐活动”和“景区服务上海名牌推荐试点活动”的有关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申报推荐范围
  1、旅行社服务业的申报推荐范围仅限于在上海地区注册登记的旅行社且拥有相当知名度商标,并提供国内旅行服务和境外旅行服务的线路产品。
  2、旅馆服务业的申报推荐范围仅限于在上海地区注册登记的旅馆连锁经营企业且拥有相当知名度的商标。
  3、景区服务的申报推荐范围仅限于在上海地区注册登记的景区企业且拥有相当知名度的商标。
  二、填报要求
  1、申报企业应按《申报通知》的要求,以“一品一表”方式填报上海市名牌产品推荐委员会印制的《上海名牌推荐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证实材料(见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与申请表一并装订成册后报送申报部门(一式二份)。
  《申请表》样张可以从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http:// www.shzj.gov.cn)和市旅游委网站(http://lyw.shanghaitour.net/;http://www. shanghaitour.net)中直接下载,也可由申报部门提供。
  《申请表》中栏目和内容不得增添和修改。市名牌办和申报部门不接收其他任何格式和要求的《申请表》或补充材料。
  2、为便于统一对外宣传和公告等,凡申报企业须一并上报《申请表》电子文档及下列电子文档:1)申报产品或服务的文字简要说明(需500字以内的Word格式文档);2)申报名牌商标的图片一张(商标标准稿,jpg格式,像素300*200或以上)。
  3、根据《上海市名牌推荐办法》有关规定,为客观、公正评定申报企业的综合经济状况和实力,申报企业必须提供有关年度财务报表,具体要求详见《申报通知》中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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