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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沪旅〔2007〕61号)


各委属事业单位:

  为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水平,促进国有资产管理向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和信息化方向发展,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沪财教[2007]3号)的文件精神和要求,于2007年3月下旬已将资产清查工作文件及资料发放给各单位,现就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相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资产清查的基准日与范围
  (一)此次资产清查工作统一以2006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的基准日。
  (二)清查范围为经本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委属事业单位。
  (三)委所属的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委属事业单位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但须根据按照《实施方案》的规定,由各事业单位填报相关数据。
  二、资产清查的内容、方法和时间安排
  (一)资产清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二)资产清查的方法:
  1、各事业单位要建立由资产、财务、纪检、人事、基建、后勤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组织和工作机构并报委主管部门。对清查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机构、委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反映。
  2、单位自查。各按照实施《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自查,组织撰写自查清查结果报告。
  各单位在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的基础上,按照财政部统一的分类标准,逐件填制统一的固定资产实物卡片。
  各单位对资产的盘盈、盘亏,必须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流动资产,如货币资金、应收款项、其他应收款项等必须出具由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的询证证明。
  资产清查结果报告应:包括工作报告、数据报表、证明材料、审计结果、其他需提供的备查材料。
  三、资产清查的时间安排
  2007年4月25日至5月20日期间,各单位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组织开展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完成填报资产清查报表管理系统并撰写自查清查结果报告,上报委规划财务处汇总。规划财务处将对各单位的资产清查结果进行抽查,并于5月31日前将汇总结果上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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