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杭州市及六城区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浙江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其他各区、县(市)根据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每年按比例就业工作开始后予以通告。
三、审核认定
(一)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用人单位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的核定。
(二)各用人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在每年4月底前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递送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残疾职工名册、残疾人证、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会基本保险缴纳情况等相关资料。逾期不递送相关资料的,视作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以通过地税部门了解纳税单位的基本情况,用于核定,地税部门应予配合。
四、征收办法
(一)保障金实行按年征收。
(二)保障金征收的基本程序为:
1.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每年6月30日前,完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残疾职工、应缴纳保障金数额的核定,并抄送同级地税部门。
2.地税部门根据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关数据,在每年8月份向用人单位征收保障金,各用人单位应在8月30日前缴纳完毕。
3.地税部门在征收工作结束后及时将用人单位保障金缴纳、补缴、欠缴情况反馈给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三)地税部门征收的保障金统一缴入国库,其开具的凭证比照地税部门征收税、费款开具票据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因遭受自然灾害、政策性亏损等,虽不构成本办法第六节第一条保障金减免规定,但按期缴纳保障金确有困难,或当期资金周转出现严重困难的用人单位,经向地税部门申请同意后,可以缓缴保障金;缓缴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期满后须如数补缴。
(五)纳税单位缴纳的保障金,可按规定在征收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六)杭州市及六城区的保障金征收工作,实行统一标准、统一办法、统一时间、统一操作。
(七)各相关业务部门应推进计算机互联网络建设,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和工作流程一体化。
五、基金管理
(一)保障金属政府性基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二)杭州市、各区、县(市)收取的保障金按总额的5%上解省专项调剂金。
(三)各区、县(市)收取的保障金按总额的5%上解,建立市专项调剂金,用于全市残疾人保障事业的统筹调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