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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失效]

  资格证书验审每3年进行一次。资格证书持有者在规定验审年度的第四季度,到原登记机关办理验审手续。逾期不验审的,资格证书不再有效。
  政府人事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妥登记或者验审手续。
  第十六条 资格证书验审由本人申请,并如实填写《河北省人才中介服务执业资格证书验审表》。申请人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恪守人才中介服务工作职业道德;
  (二)按照本省的有关规定取得知识更新、业务培训合格的证件;
  (三)验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通过验审:
  (一)违背职业道德,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并造成不良后果;
  (二)未参加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
  (三)违反《条例》规定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或者触犯有关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人才交流会必须由人才中介机构承办。举办冠名有"河北"、"冀"、"全省"字样或者组织全省招聘单位参加的人才交流会由省人事厅审批。其他规模的人才交流会由举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举办人才交流会的人才中介机构,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具体程序是:
  (一)向审批机关报送书面申请材料,具体内容包括人才交流会的名称、时间、地点、规模、范围、组织方案、资金来源以及公安和消防部门出具的同意函等内容,如有联办或者协办单位还需出具联办、协办单位的合作协议;
  (二)审批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核发《人才交流会批准书》;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办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申办单位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或者在公共媒体刊播交流会启事应当出具《人才交流会批准书》;
  (四)人才交流会应当接受批准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凡是人才交流会的内容与批准的内容严重不符的,批准机关应当立即责令交流会延期举办或者停止举办;
  (五)举办单位应当在人才交流会结束后15日内,向批准机关报送书面总结报告。
  第十九条 人才中介机构从事人才寻聘服务应当保护委托单位的商业秘密,并为人才的求职意愿保密。
  人才中介机构不得为委托方寻聘《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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