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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失效]

  第十一条 《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由其原审批机关负责年检。年检时间为每年1月31日前,凡在当年6月30日前领取《许可证》的,参加本年度年检;7月1日后领取《许可证》的,参加下一年度年检。年检的程序是:
  (一)向原审批机关提交《许可证》副本及《河北省人才中介机构年检报告书》,报告上年度依法开展业务情况、业务变更情况、服务收费情况及年检部门要求说明的其他情况;
  (二)原审批机关自接到《许可证》副本和《年检报告书》等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做出年检结论,因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5日;
  (三)通过年检的人才中介机构,由原审批机关在《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戳记后,方可继续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
  (四)未通过年检的人才中介机构,自接到年检部门的通知之日起,暂停人才中介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许可证》不得通过年检:
  (一)年检时人才中介机构不具备《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条件;
  (二)违反《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三)年度内未开展业务;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细则》第十二条,未通过年检的人才中介机构,原审批机关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一)属于第一项所列情况的,限期3个月内达到规定的条件,通过年检后方可开业;逾期仍未达到规定条件的,吊销《许可证》;
  (二)属于第二项所列情况的,按照《条例》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三)属于第三项所列情况的,收回《许可证》;
  (四)属于第四项所列情况的,审查处理后,经验收合格的,通过年检;不合格的,吊销《许可证》。
  第十四条 人才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人员,均需通过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
  申办资格证书人员的培训和考试由省人事厅组织。考试实行全省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统一时间。考试合格者由省人事厅颁发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资格证书实行登记和验审制度。
  获得资格证书者,被人才中介机构聘用后,自聘用之日起30日内,由本人如实填写《河北省人才中介服务执业资格证书登记表》,到受聘人才中介机构的原审批机关登记备案。持有资格证书者不得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才中介机构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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