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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才中介机构审批办法》的通知

  (三)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成立人才中介机构、人才中介服务超出核准业务范围活动、被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后继续开展中介服务的,按照《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 各市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五)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河北省人事厅印发的《河北省非政府人事部门成立人才市场机构审批及年审的暂行规定》(冀人[1999]22号)、《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冀人[2002]5号)作废。

  附件:
  河北省人才中介机构审批表

机构名称

性  质

注册资金

法人代表

办公地址

服务方式

邮  编

联系电话

人才中介服务项目(需申请开展的请打“√”)

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

储存、发布和咨询

人才测评

人才求职登记

人才培训

人才推荐、招聘、寻聘、

租赁、转让

举办人才交流会

法规、规章规定的

其他有关业务

人才信息网络服务

人才中介机构许可申请材料

资 料 名 称

备 齐

欠 缺

备 注

1、申请报告

2、房产使用证明

3、验资证明

4、工作人员简历及相关证书

5、法人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

6、工作设备(型号、数量)

7、名称核准书

8、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核准业务范围

受理人员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审核人员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领导批准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许可证编号

核发时间

领证人签字

领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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