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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才中介机构审批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才中介机构审批办法》的通知
(冀人发[2005]23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省政府各部门:
  为促进人才市场的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的监管,现将《河北省人才中介机构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十八日

  河北省人才中介机构审批办法

  为规范人才中介机构管理,促进人才市场发展,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人才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条件
  (一) 有标明“人才”字样的名称;
  (二) 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不少于10万元的注册资本(金);
  (三) 有5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取得《河北省人才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 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五)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六) 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业务范围
  (一) 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
  (二) 人才求职登记;
  (三) 人才推荐、招聘、寻聘、租赁、转让;
  (四) 人才培训;
  (五) 人才测评;
  (六) 举办人才交流会;
  (七) 人才信息网络服务;
  (八) 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业务。
  申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的设备条件、人员和管理情况,申请开展上述一项或多项业务。
  三、申报方式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和书面等方式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申报条件的要求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四、审批权限
  (一) 中直驻冀单位、省直单位设立人才中介机构,以及冠名有“河北”或者“冀”字样的人才中介机构,由省人事厅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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