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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七)提高灭火等综合应急救援能力。各地要建立政府牵头,公安、应急、安全监管、交通、卫生、地震、气象等部门参加、社会广泛参与的灭火等综合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全面做好处置各类火灾和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群众遇险事件、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等其他灾害事故的应急抢险救援准备工作。要依托公安机关、消防部队通信指挥系统,建立综合应急救援指挥信息平台,实现相关部门、专业力量以及公安机关其他警种间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要建立消防战勤保障队伍和应急物资储备库,将消防部队应急救援工作纳入当地政府应急保障范畴。要进一步完善应急救援预案,提高应急处置水平。积极开展消防训练基地建设,推进各级公安消防部队训练改革和战斗力生成模式的转变,以“大练兵”活动为载体,提升信息化、模拟化、实战化和专业化训练水平,突出新技术、新战法、新装备的应用,开展实地、实战、实装演练,切实提升部队战斗力。要加快合同制消防员队伍建设,制定《青海省合同制消防员招用管理办法》,积极聘用合同制消防员补充到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公安消防部队,充实消防队伍。

  (八)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各级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及火灾特点,大力改善消防装备配备,提升消防装备水平,配齐灭火应急救援常规装备和特种装备。坚持个人防护优先的原则,重点配齐配强灭火、侦检、搜寻、洗消等救援装备,增配防化救援、生命搜救等方面的器材、药剂。有高层建筑的市(县、区)应配备举高、高喷等特种消防车辆,提高高层、地下和大跨度、大空间等建筑的灭火救援能力,逐步淘汰超期服役执勤车辆。要提高消防指挥信息化水平,加强消防指挥调度网、消防卫星通信网、消防3G图像传输系统建设,完善各种指挥调度功能。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全面应用消防安全管理社会公众服务平台和移动执法终端,强化信息化手段在消防服务、消防产品监督、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管等领域的运用。

  (九)推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壮大社会消防力量,制定《青海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明确建队范围、建设标准、用工性质、经费保障、装备配备和优惠政策。无现役消防力量的县、重点镇要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配备车辆器材,开展训练和执勤。依法应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要建立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单位专职消防队,并按标准配齐执勤车辆、器材装备和人员。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区、农村要加强志愿消防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装备,开展基本的消防技能训练。充分发挥保安队伍作用,将消防工作统筹纳入保安行业服务范畴,实现“保消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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