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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红十字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陀区红十字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红十字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陀区红十字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普府办[2006]40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区红十字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陀区红十字会工作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六年十月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陀区红十字会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本区红十字会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5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红十字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红十字会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5]12号)精神,推动本区红十字事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科学领导,逐步提高思想认识

  红十字会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大力发展红十字事业,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促进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了解、合作和友谊,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街镇、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关心和支持红十字会工作,切实解决红十字事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形成全社会支持红十字会工作的良好局面。

  二、加强组织建设,逐步理顺管理体制

  街镇红十字会要按照《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的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做好红十字会的组建或换届工作。由行政分管领导担任红十字会会长,选派一名专职人员(可社会招聘)担任红十字会联络员,负责红十字会的具体工作。此人员费用由街镇和区红十字会共同承担。同时,根据《红十字会法》建立行业性红十字会的有关规定,要把学校工作委员会和医院工作委员会建立起来,以后向有条件的行业扩大,逐步完善基层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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