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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陀区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4、独生子女意外伤残补助
  持有《光荣证》的本区户籍公民,其独生子女在未满16周岁之前发生意外伤残,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凭其子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5、独生子女死亡补助
  持有《光荣证》的本区户籍公民,其独生子女在未满16周岁之前死亡,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三、奖励与补助的申领和支付办法
  1、本区户籍公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无用人单位的,由当事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人口计生办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领取。在此之前按照原有规定不予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予补发;按照原有规定不由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不予补发。
  2、本区户籍公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或婚后无子女奖励,参加社会保险的本区户籍公民,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当事人到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人口计生办审核,经审核通过后,到社保局领取;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本区户籍公民,由当事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人口计生办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审核后,报区人口计生委审批(领取办法由区人口计生委制定)。
  3、本区户籍公民申领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或者死亡一次性补助,由当事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人口计生办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审核后,报区人口计生委审批,区人口计生委对符合政策条件的发放补助费。
  四、经费来源
  1、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承担;无用人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承担。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要把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项目列入每年经费预算,并实行专款专用,结余部分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2、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或死亡的补助经费,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计划生育奖励和婚后无子女奖励经费,纳入区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结余部分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五、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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