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陀区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普府[2006]62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普陀区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2006年10月9日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日
普陀区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实施办法
为了鼓励公民实行计划生育,保障公民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本区计划生育工作,根据《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沪府发〔2006〕13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奖励与补助范围
凡是符合《若干规定》条件的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上海市独生子女证》(以下简称《光荣证》)的本区户籍公民,可按规定享受有关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本区户籍公民可以凭《若干规定》中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人口计生办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区人口计生委与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人口计生办负责具体受理与审核。
二、奖励与补助项目
1、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持有《光荣证》的本区户籍公民,在其子女年满16周岁之前,可领取每月2.5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2、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计划生育奖励
持有《光荣证》的本区户籍公民,按照《
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2300元;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2300元。
3、婚后无子女的计划生育奖励
《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4月15日)实施之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本区户籍公民,按照《
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4600元;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4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