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对新引进的列入国内500强的大企业(集团)总部(包括营销结算中心),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给予一定扶持。
(八)对新引进的列入世界和国内500强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国内大企业(集团)总部,其实现的资薪所得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给予一定扶持,用于资助其员工培训。
(九)对新引进的世界和国内500强公司地区总部、国内大企业(集团)总部,在长风生态商务区、真如城市副中心、真北组团商贸群、桃浦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长寿综合服务带、科技园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其房产交易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给予一定扶持。
(十)对新引进的世界和国内500强公司地区总部、国内大企业(集团)总部,在长风生态商务区、真如城市副中心、真北组团商贸群、桃浦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长寿综合服务带、科技园区,以招投标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建造自用办公楼的,相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本区所得部分,给予一定扶持。
(十一)对新引进的未列入世界和国内500强的公司地区总部、国内大企业(集团)总部或属于本区扶持发展的功能性项目和研发中心,经认定后,也可享受与世界和国内500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国内大企业(集团)总部相应的政府扶持措施。
(十二)鼓励、支持、引导企业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推动本区货物、技术和服务贸易的增长,促进与东道国的共同发展。贯彻市场多元化战略,支持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和东南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活动。
(十三)支持和帮助企业获得“上海市开拓俄罗斯市场专项资金”支持,到俄罗斯及相关地区开展境外生产加工业务;支持和帮助具备条件的企业申请使用商务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补贴;支持和帮助具备条件的企业申请使用商务部“对外工程保函专项基金”的贴息和其它相关的财政贴息;积极推进企业对外投资的便利化进程,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境外投资审批手续;协调有关部门对境外投资提供信贷支持。
三、推动技术创新
(十四)鼓励设计、创意、科技服务、科技中介、检测认证等服务业企业、研发机构以及产学研联合体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对其成果转化项目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按相关规定享受扶持措施。各科技园区在一定时期内实行税收单列。
(十五)经税务等相关部门批准后,现代服务业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按实计入管理费用,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可按规定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