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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本区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本区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
(普府办[2006]17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为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国法[2006]12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沪府办[2006]19号)精神,现就本区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2005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若干意见》),明确了对非公有制经济放宽市场准入、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完善社会服务、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引导企业提高自身素质以及改进政府监管、加强指导和政策协调等政策措施。2005年5月,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5]16号,以下简称市政府《实施意见》)。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是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若干意见》以及市政府《实施意见》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增强非公有制经济活力、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高度,提高对开展清理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二、清理的范围和重点
  清理的范围为:现行有效的区政府(含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工作部门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
  清理的重点,是上述文件在市场准入、财税金融支持、社会服务、权益保护和政府监管等方面与国务院《若干意见》不一致的规定。
  三、清理工作的原则
  ㈠“谁实施、谁清理,谁制定、谁审定”。主要由文件的实施机关负责按照统一标准对文件进行清理,提出清理意见;清理意见报经制定机关审定 后,由制定机关对相关文件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处理。制定主体与实施主体为同一机关的,制定机关自行组织清理并作出处理。
  ㈡进行彻底清理。本区有关文件规定中存在与国务院《若干意见》不一致的,都应当进行清理。主要内容与国务院《若干意见》不一致的,应当予以废止;个别条款不一致,其他内容仍需继续执行的,应当对涉及条款作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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