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建设要全面执行沪府办[2005]42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二十二个部门关于加快实现本市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1]34号)规定的政策,并进一步采取以下扶持措施:
(一)凡在本区经区民政局批准投资注册新建、扩建、改建的养老机构,可列入区优先发展项目,区发改委设立绿色通道,优先立项,优先审批。
(二)新建、扩建、改建的养老机构,按标准建设,依规定服务,与区民政局签订承诺书,服务期限不低于十年的,除享受市政府规定的补贴政策以外,本区按核定床位数另行给予一次性设施建设补贴经费,每张床位5000元人民币。
(三)养老机构一次性设施建设补贴经费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在专项经费中列支,并实行资金优先。即在养老机构立项,办理了行政审批手续后,先行拨付70%补贴经费。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剩余的30%补贴经费。
(四)在本区经区民政局批准新建、扩建、改建的养老机构,为节约能源,需要安装太阳能热水装置并符合条件的,可由政府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得超过15万元人民币。
(五)区卫生局落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做好养老机构中开设家庭病床工作,为符合条件的住养老人建立家庭病床,其符合规定的家庭病床医疗费用列入医保结算范围。
(六)失业、待业人员投资兴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的视作创办小企业,可享受劳动部门鼓励和促进就业、创业的一系列优惠政策。
(七)公建配套的养老机构产权,除有明确规定的外,原则上划归所在地街道、镇,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八)倡导和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益性养老机构进行捐赠。捐赠款视为慈善款,由慈善机构协助办理税收减免手续。
(九)对推进本区养老机构建设做出特殊贡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将予以表彰。
四、监督和管理
(一)区有关职能部门结合自身特点,为养老机构建设提供便捷、高效、优惠的服务,在人、财、物等方面予以保证。
(二)街道、镇受区政府委托对公建配套养老机构进行日常的管理和使用,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并落实具体实施和推进工作。
(三)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养老机构的设施改造、设备添置和
改善服务,做到专款专用。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要接受区民政、区财政、区审计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四)资助的养老机构不得从事与其业务相悖的经营服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