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项变更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工程变更调整,项目建设单位应填写统一的工程变更报批单,报区财政局备案。
(2)单项变更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工程变更调整,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报区财政局审批。
(3)单项变更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或累计变更金额超过项目概算5%的工程变更调整,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区发展改革委提出概算调整申请。调整的项目概算须经区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审核并报区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区财政局应在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办妥变更调整手续后,安排追加预算资金。对违反变更调整程序所涉及的建设资金,区财政局不予安排财政预算,不得拨付建设资金。
(四)项目交付使用的管理
区各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国资委负责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资产管理和监督。
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竣工决算手续后,应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及时办理国有资产财务入帐和产权登记手续,并纳入区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对政府性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区各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国资委应监督项目使用单位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并加强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有效使用与安全。项目使用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四、管理的要求
本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强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作为本部门一项重要工作职责,认真予以贯彻落实。要紧密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本区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区监察委应对本区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督,区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稽查管理,区财政局要加强对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预算执行和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区审计局要加强对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区建设交通委要加强对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区国资委要加强对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资产监督管理。对公益性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要积极尝试实行“代建制”。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认真贯彻《
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精神,积极开展“争双优”工作,加强和完善组织机制和相关规章制度,自觉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工作程序。对项目建设和管理中涉及的玩忽职守、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等行为,要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五、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