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项目建设的监管
1、财务监管
区财政局负责对本区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区财政局应依据批准的部门预算和项目概算额度,结合项目监理单位提供的用款审核意见,按照建设资金管理的原则和审批程序,进行资金拨付,并实施资金监管。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
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项目财务管理规定。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要求,开设银行专门帐户,专款专用使用建设资金。按照“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根据工程进度计划合理使用建设资金。
2、质量监管
区建设交通委和区建管办共同负责对本区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实行监督和管理。区建设交通委应加强对本区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区建管办具体负责本区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的管理。
区建管办应根据区各有关部门的专项竣工结果办理项目质量竣工验收手续。未办理项目质量竣工验收手续的项目,区财政局不予办理项目竣工决算手续。
3、审计监管
区审计局负责对本区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区审计局应根据年度审计工作的重点,编制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审计专项计划。应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建设交通委、区财政局等部门共同确定委托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区监察委对委托审计全过程实施监督。区审计局委托审计所需的审计经费纳入财政专项预算。
区审计局应将项目审计结果及时报送区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经区政府同意,依法向社会公告有关审计结果。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区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及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加以整改。
区财政局应根据区审计局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项目工程结算的依据,办理项目竣工决算审批。未经审计的项目,不得办理竣工决算手续。
(三)项目的变更管理
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概算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提高项目建设标准、扩大项目建设规模和增减项目建设内容。确因工程需要变更调整的,应按规定办理有关调整手续。
1、有关技术性方面的工程重大设计变更调整,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报区建设交通委,由区建设交通委提出审核意见。未经审核的工程重大设计变更调整不得实施。
2、有关投资额方面的工程变更调整,项目建设单位应按以下程序办理调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