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建设交通委)负责本区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区建设交通委应根据设计单位设计的初步设计组织相关部门对设计方案进行技术性审查,并依据审查的结果按审批权限规定进行审批或转报审批。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区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概算核定。区发展改革委应根据区建设交通委批准的初步设计委托有关专家或专业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概算进行审核,区发展改革委依据审核的结果对项目概算进行核定。委托审核的专家或专业社会中介机构应由区发展改革委、区建设交通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共同确定,委托审核的结果应向相关部门通报,区监察委对委托审核全过程实施监督。委托审核的经费纳入财政专项预算,专款专用。项目的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规模,若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估算的10%,则必须将审核的结果报区政府,区发展改革委按照区政府的意见对项目概算进行核定。项目概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突破。
3、预算管理
区财政局负责本区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预算管理。
区财政局应根据本区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安排)确定的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和投资计划及财政年度总预算,编制年度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预算计划,并根据项目概算编排项目预算资金。未列入本区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安排)的投资项目,区财政局原则上不得编排预算计划,不得安排预算资金。
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调整概算追加的财政预算,区财政局应按变更调整程序编排追加预算。
4、招投标管理
区财政局负责本区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管理。区财政局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要求,根据年度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预算计划,编排政府采购计划。根据建设项目的阶段性采购需求,实行采购管理。
区财政局和区建筑工程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建管办)共同负责本区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投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规定,按照管理权限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实施招投标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法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和工程招投标手续,并按《普陀区财政性资金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实施办法》具体执行。
对未依法实行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区有关部门不得安排投资计划、预算资金和拨付建设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