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陀区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普府[2005]103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普陀区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按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普陀区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本区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和组织管理程序,优化政府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的范围
本办法适用的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是指本区使用区级财政性资金(含预算内、外资金;政府性基金)投资或部分投资,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除外)。
对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或市级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另有管理规定,从其规定。
二、管理的原则
本区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原则:统筹平衡,注重实效,确保重点,规范运作。
三、管理的环节
(一)项目前期审批
1、立项审批管理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区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前期立项审批。
区发展改革委应根据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专项规划,在每年的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安排)中提出下一年度本区需要实施的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经区政府批准后,作为本区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区发展改革委应根据本区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安排)确定的投资项目和投资规模对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开展审核,并按审批权限规定进行审批或转报审批。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开展项目有关前期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项目建议书批准的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开展建设方案设计和前期可行性研究。
区发展改革委一般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依据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的内容、建设的规模、投资的估算、投资的效益和资金的筹措渠道等,进一步开展可行性论证。区发展改革委根据论证结果,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审批权限规定进行审批或转报审批。
2、初步设计与概算审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