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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教育局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帮困助学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⒊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在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就近入学的各类公立学校(或区教育局指定承担对口就近入学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具有本区户籍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如遭遇严重火灾等突发事件等经济困难家庭学生。
  ㈡帮困助学内容和标准
  ⒈低保家庭和特殊困难家庭学生:免杂费、免书本费(按市教委公示的现行义务教育阶段公立学校的收费标准执行);补助生活费(标准为每生每月110元,一年按9个月补助,1月份、7月份、8月份除外)。
  ⒉其他经济困难学生:按照实际困难程度,按市教委公示的现行义务教育阶段公立学校收费标准,酌情减免杂费、发放助学金。
  ㈢帮困助学运作方式
  ⒈低保家庭和特殊困难家庭学生
  ⑴助学券的申请、受理和发放。低保家庭和特殊困难家庭学生(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义务教育阶段帮困助学申请表》,经街道(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审核确认后,对符合条件者发放相应的帮困助学券(以下简称“助学券”)。
  各街道(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于开学前一个月集中受理申请手续,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查、审定意见,并及时将助学券发放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
  ⑵助学券的使用。学生到校注册报到时,将助学券交给学校。学校按照市教委公示的有关收费标准办理相应的免缴费手续。生活费由学校按月发放给学生本人(或监护人)。
  学校要认真核对助学券,加盖公章,登记造册,一学期结算一次。助学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和兑换现金。享受助学券的困难学生,免杂费、书本费,同时补助生活费。
  ⒉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学生
  ⑴减免杂费、申请助学金的受理。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学生(或监护人)于开学前一个月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普陀区教育发展基金帮困助学金申请表》。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困难情况和普陀区教育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下达学校的帮困助学金额度,由学校审核,确定受助对象。
  ⑵减免杂费、发放助学金。学校要根据学生实际困难程度,对申请减免学杂费的经济困难家庭学生,经学校领导批准后酌情予以减免。对申请助学金的经济困难家庭学生,经学校领导批准,核定相应的等次,按月发放,具体等次为:
  小学:甲等 每生每月120元;
  乙等 每生每月90元;
  丙等 每生每月60元;
  中学:甲等 每生每月170元;
  乙等 每生每月1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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