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教育局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帮困助学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普府办[2005]44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区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帮困助学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帮困助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五部门关于本市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帮困助学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5]28号)精神,进一步加大义务教育阶段帮困助学工作力度,确保家庭经济困难的中小学生完成学业,保障义务教育的顺利实施,现就本区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帮困助学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帮困助学”工作顺利开展
帮助低保家庭、特殊困难家庭和其他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在校就读期间学习和生活上的困难,是保证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
近年来,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在全区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我区帮困助学工作顺利开展,取得了一定成绩,我们应以贯彻落实《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五部门关于本市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帮困助学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为契机,进一步增强我区帮困助学工作力度,提高帮困助学水平。
二、依法操作,加强监管,把帮困助学工作落到实处
㈠帮困助学对象
⒈低保家庭学生。在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就近入学的各类公立学校(或区教育局指定承担对口就近入学的民办学校)就读,经户籍所在地街道(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审定的低保家庭学生。
⒉特殊困难家庭学生。在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就近入学的各类公立学校(或区教育局指定承担对口就近入学的民办学校)就读,经户籍所在地街道(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审定的特殊困难家庭学生,包括为国牺牲,被人民政府批准为烈士的子女;父母双亡,且指定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父母一方患大重病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父母一方为重度残疾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经济困难的丧偶单亲家庭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的标准按区民政部门统一规定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