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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陀区企业注册登记统一办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四十条 凡实行统一办理的相关审批部门,必须按照市政府“政务信息公开”规定建立企业注册登记材料档案制度,以利于监察部门的监督、司法部门的调阅及便于当事人公开查询。
  第四十一条 普陀区人民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登记,目前仍按照《普陀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网上并联审批的试行方案的通知》的办法过渡,如过渡期内(国家或地方)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办法调整,则以新办法为准。

第六章 告知承诺的主要内容

  第四十二条 申请人办理企业登记涉及告知承诺并联审批项目的,工商普陀分局应向申请人提供相关审批部门制订的告知承诺格式文本。
  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告知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许可项目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
  (二)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规定的企业设立、变更或取得资格、资质应达到的标准、条件及应当符合的要求;
  (三)审批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材料;
  (四)企业开业后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法律责任;
  (六)行政审批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四条 申请人承诺的主要内容
  (一)对审批机关告知的内容已经知晓和理解,承诺已经符合审批机关告知的企业设立、变更或取得资格、资质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二)承诺在生产经营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的规定,并接受审批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三)承诺所作的陈述真实、合法,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对要求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或填写的有关表格,承诺保证材料和填写内容的真实性。
  第四十五条 具体表式由相关审批部门制订,告知承诺书应当由相关审批部门盖章,申请人应在告知承诺文书上签字或盖章,一经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即为申请人作出承诺。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申请人一份,相关审批部门一份。

第七章 统一办理的工作制度

  第四十六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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