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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陀区企业注册登记统一办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三十三条 对注册在本区且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规定的非企业设立前置性行政许可项目的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工商普陀分局自作出准予登记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企业信息通过“审批系统”传送各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各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通过“审批系统”抄送工商普陀分局。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三十四条 工商普陀分局向申请人核发营业执照或者作出相应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在五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或发照信息抄送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
  第三十五条 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应在企业领取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五日内,将发证情况抄送工商普陀分 局。
  第三十六条 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认定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失效的,应在其认定失效之日起五日内,将相关法律文书抄送工商普陀分局;工商普陀分局在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抄送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
  第三十七条 各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或提供的相关文书不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工商普陀分局须按《行政许可法》及《普陀区企业注册登记统一办理办法》的规定给予退回,但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该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承担。
  第三十八条 各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遵循“谁发证、谁负责”、“谁许可、谁举证”的法理原则,自企业领取证照后的三个月内,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兑现承诺。如因企业违背承诺违法经营,原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变更或撤销原行政许可,并在作出决定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法律文书抄送相关行政管理机关。
  第三十九条 凡因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作出的许可决定不适当,导致工商普陀分局的登记决定被责令改正或撤销,相关审批部门应承担连带责任,并按《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纠正所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分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责任追究(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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