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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陀区企业注册登记统一办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工商普陀分局在作出“准予登记”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发放营业执照,发还申请人告知承诺格式文本。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凭营业执照及告知承诺格式文本到相关的行政审批部门办理经营范围所需的其他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告知申请人,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及其相关材料通过“审批系统”传送工商普陀分局留档备查。

第四章 办理期限

  第二十九条 各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须自收到抄告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审批事项,或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补齐)的全部内容,并答复工商普陀分局;逾期不告知、不答复的,自转告之日起视为受理,工商普陀分局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申请人,各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条 工商普陀分局根据收到的相关行政许可实施部门的反馈意见,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五个工作日作出许可决定。对已发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经确认后以此为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依据之一;对回复意见为“不予受理”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以相关行政许可实施部门不予批准的理由作为“不予受理”决定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一条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特殊情况下(例如需要进行实质审查或者听证的),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可以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普陀区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工商普陀分局和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企业注册登记(包括前置和非前置的整个过程)统一办理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普陀区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方可延长十五日,由工商普陀分局将延长期限的相关行政部门及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二条 各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测、检疫、鉴定核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但应当事先告知申请人及工商普陀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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