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工商普陀分局收到审批部门“准予行政许可”的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应当在两日内予以确认,并将确认情况回复相关审批部门及通知申请人,准备其需要补齐(补正)的登记材料提交工商普陀分局。工商普陀分局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八条 工商普陀分局收到审批部门“不予受理”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两日内予以确认,并将确认情况回复相关审批部门及通知申请人,由申请人交回《统一办理受理单》、领回告知承诺格式文本。
申请人凭告知承诺格式文本和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要求的相关材料到审批部门领取“不予受理”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法律文书)。
第十九条 工商普陀分局将通过“审批系统”收到的法律文书(影印件)、许可证(影印件)或批准文件(影印件)下载后归档,并依此作出登记决定。此类影印件仅限于工商普陀分局作为核准依据之用。
第二十条 工商普陀分局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发放营业执照,收回《统一办理受理单》,发还申请人告知承诺格式文本。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凭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告知承诺格式文本,到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领取许可证。
第三章 非前置性许可的基本程序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向工商普陀分局提出统一办理申请。
第二十三条 工商普陀分局向申请人告知统一办理的事项和程序,同时发放依法制定的表式文书。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按照统一办理要求准备必备材料及相关资料,填写申请材料,签署告知承诺格式文本。
第二十五条 工商普陀分局收到申请人登记材料和告知承诺格式文本后五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二十六条 凡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工商普陀分局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企业信息通过“审批系统”传送相关行政审批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