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得超过法定期限。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五日内将《受理通知单》通过“审批系统”传送工商普陀分局,并告知申请人或委托工商普陀分局转告。相关许可审批部门应及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通过“审批系统”传送工商普陀分局。
凡上级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相关审批部门应当制作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告知申请人,并将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影印件通过“审批系统”传送工商普陀分局(目前的技术情况只能保证在两日内抄告);
凡上级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相关审批部门也应当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告知申请人,并将法律文书的影印件通过“审批系统”传送工商普陀分局(目前的技术情况只能保证在两日内抄告)。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凡涉及听证事项的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相关审批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并告知工商普陀分局。
听证事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合并听证的,由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指定其中一个行政许可审批部门牵头负责,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相关审批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并告知工商普陀分局。
各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及相关材料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律文书。
凡需要听证的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应当将听证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并在五日内将《受理通知单》、《听证(实质审查)通知单》影印件通过“审批系统”传送工商普陀分局。听证结束后,各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应当将听证结果通过“审批系统”传送工商普陀分局。
第十六条 凡发出相关法律文书(受理或不予受理)、作出许可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公开查询及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