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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陀区企业注册登记统一办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六条 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是:在统一办理的前提下,依法行政,积极行政,按照法定权限,行使各自的审批职责;对许可相关的企业行为进行后续管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接受监察部门与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与稽查。

第二章 前置许可的基本程序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时,属于企业注册登记统一办理范围的,向工商普陀分局提出统一办理申请。
  第八条 对于申请人申请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需要进行前置审批的,工商普陀分局在向申请人发放企业注册表式的同时,附发各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编写的《行政前置审批申请须知》或告知承诺格式文本。
  第九条 申请人填写有关申请材料,签署告知承诺格式文本,并按告知承诺格式文本的要求,完成法律规定的必备材料及相关资料。
  第十条 工商普陀分局接受统一办理申请,出具由区政府统一印制的《统一办理受理单》,并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通过“企业注册登记统一办理审批系统”(以下简称“审批系统”)抄告各相关审批部门(目前的技术情况只能保证在两日内抄告)。
  第十一条 各相关审批部门在收到工商普陀分局抄送的告知承诺格式文本后,应主动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及时指导和督促申请人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具体要求见相关审批部门制定的告知承诺格式文本)。
  第十二条 各行政审批部门同步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须在五日内审核完毕(告知承诺格式文本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将决定结果告知申请人。
  凡作出“受理”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相关审批部门应当制作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并将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影印件通过“审批系统”传送工商普陀分局(目前的技术情况只能保证在两日内抄告);
  凡作出“不予受理”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相关审批部门应当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并将法律文书的影印件通过“审批系统”传送工商普陀分局(目前的技术情况只能保证在两日内抄告)。
  第十三条 需要实质审查的许可项目,相关审批部门应当在五日内将《受理通知单》和《实质审查通知单》影印件通过“审批系统”传送工商普陀分局,并告知申请人或委托工商普陀分局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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