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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陀区企业注册登记统一办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陀区企业注册登记统一办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普府办[2005]49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普陀区企业注册登记统一办理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2005年9月26日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普陀区企业注册登记统一办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上海市行政许可办理规定》、《企业登记程序规定》、《上海市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办法》、《普陀区企业注册登记统一办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普陀区企业注册登记统一办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总体目标是:运用区“电子政务平台”,完善并联审批办法,推进电子政务的实施,体现为民服务的精神,树立起良好的政府形象,与区“十一五”规划相衔接,建立区的经济发展与社会管理的综合数据库,努力提升政府的管理水平与工作效率。
  第三条 《实施细则》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按《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规范职能部门各自的许可行为。
  第四条 《实施细则》确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普陀分局为普陀区企业注册登记统一办理的受理部门,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实行同步审批,其基本要求是: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完成。
  第五条 实行企业注册登记统一办理的范围:
  (一)本区内企业设立或变更时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实施前置性行政许可项目的;
  (二)注册在本区且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规定的非企业设立前置性行政许可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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