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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干进一步做好本区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通知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接受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事业组织。
  五、清理程序
  (一)申报登记。全区各级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填写由市政府法制办统一制作的《上海市市级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清理意见表》 或者《上海市区县级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清理意见表》(以下统称 《清理意见表》,详见附后的表一、附后的表二。两表可通过打开“中国上海”门户网,在页面左下角“民意调查百姓评议”栏目下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清理”下载或输入)。法定授权组织、法定受委托组织以及实行垂直领导的区级行政机构要在规定时间内,将《清理意见表》分别上报主管部门、委托机关或者上一级机关。
  (二)汇总审核。区政府有关委、办、局以及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机关及其主管的法定授权组织、法定受委托组织以及下属机构填写的《清理意见表》进行汇总、审核后,填写《上海市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清理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详见附后的表三)。区级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和镇、街道一级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的《清理意见表》和《汇总表》要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区政府法制办。
  (三)审查确认。区政府法制办会同编办等部门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根据上报的《清理意见表》和《汇总表》,对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对经审核具备条件的区、镇和街道一级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经区政府法制办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后,由区政府发文,明确其具备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资格。
  (四)公告名录。区、镇和街道一级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名录,由区政府向社会公告。
  六、清理进度安排
  这次清理从 2005 年 3 月 1 日开始,到 6 月底结束。
  (一)3月底之前,区级行政处罚实施机构完成申报。
  (二)4月底之前,区政府法制办完成清理审查,并上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查。
  (三)6 月底之前,区政府分批公告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名录。
  七、清理要求
  (一)区政府各委、办、局要加强对清理工作的领导。区政府法制办要认真做好组织和实施工作。
  (二)各有关行政执法机构要如实填写《清理意见表》和《汇总表》。区政府各委、办、局除填写本单位的《清理意见表》之外,还要认真审核下属行政执法机构填写的表格,并经汇总后填写《汇总表》。清理结束后,要上报清理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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