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干进一步做好本区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通知
(普府办[2005]15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镇政府:
1996 年3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
《行政处罚法》)颁布以后,本区根据
《行政处罚法》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对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进行了清理和公告。近些年来,随着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以及政府机构的多次调整,本区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部分新设立、更名或者撤销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未得到确认和公告。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
《行政处罚法》,根据沪府办发[2005]9号文件精神,建立和完善本区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公告制度,区政府决定,在2005 年上半年对本区现有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进行清理,并在清理之后,对具备行政处罚权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予以公告。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区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清理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清理原则
按照“统一布置、分级实施”的要求,由市政府法制办统一部署,分市和区县两级实施。具体清理实行“谁实施处罚,谁申报登记”和“谁负责清理,谁确认公布”的原则。
二、清理对象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区和街道、镇两级行政处罚实施主体。
三、清理组织工作
下列实施行政处罚的各类主体由区政府负责清理,具体工作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
1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2 、区政府委、办、局及其下属机构;
3 、区政府派出机构。
四、清理标准
按照
《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机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确认其具备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