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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陀区政府财力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若干意见》的通知

  区财力投资建设的其他项目,区审计局可以组织实施审计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区审计局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办理审计事项,或者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
  第六条 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由审计、计划、财政、监委等有关部门共同组成招投标评审小组确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管理办法,可另行制定)。
  委托合同由区审计局代表评审小组与中标的社会中介机构签订。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的费用,按照物价部门审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区审计局在对委托审计质量监管的基础上,核定实际支付金额,并发出委托审计费用结算通知单,区财政局按通知单金额直接拨付中介机构,同时向建设单位出具转帐通知书,由建设单位将委托审计费用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七条 区审计局对区财力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根据需要可以实行就地审计或送达审计,可以对专项建设资金的征集、管理与使用情况和与区财力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或倾向性问题,进行专项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可以对区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决算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第八条 区财力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建设单位负责制。区审计局在安排区财力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时,应当确定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为被审计单位。
  必要时,区审计局可以依照法定审计程序对建设、勘察、设计、动拆迁、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区财力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收费和其他财务收支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区财力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合同,应当载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区审计局审定金额为准的条款。
  第九条 被审计单位应配合审计局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按审计局的要求提供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电子数据和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应在区财力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按照要求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后,向区审计局提出竣工决算审计申请。
  未经区审计局审计的竣工决算,有关部门不予办理项目竣工决算审批、资金清算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 由区审计局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单位,应自项目立项之日起1个月内向区审计局备案,并在建设过程中及时向区审计局报送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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