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陀区政府财力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若干意见》的通知
(普府【2004】64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普陀区政府财力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十三日
普陀区政府财力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若干意见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区政府财力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
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列入区政府年度投资计划方案,全额或部分使用区政府预算内、外财力和政府信贷资金投资的各类建设与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区财力投资建设项目”),依照本意见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 区审计局负责区财力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依法对区财力投资建设项目总预算或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区财政、计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区财力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
第四条 区审计局应当按照上级审计机关和区政府规定的职责,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区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区审计局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区财力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实行分层监督管理。
对列入区重大工程计划的财力投资建设项目,报区政府同意后,由区审计局负责组织实施审计或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