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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上海市普陀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有关事项的批复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上海市普陀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有关事项的批复
(普府【2004】82号)


工商普陀分局:
  沪工商普人【2004】52号文悉。现批复如下:
  一、经8月30日区长办公会议通过,上海市普陀区消费者协会改制更名为上海市普陀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二、同意上海市普陀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由政府相关部门、消费者和经营者的代表组成,以充分体现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社会代表性。
  三、同意由陈心田同志任上海市普陀区第一届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殷坤能同志任第一副主任,许干恒、刘根成同志任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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