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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陀区企业注册统一办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各相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须自收到抄告信息之日起5日内完成审批事项并答复工商普陀分局;逾期不答复的,工商普陀分局视为已发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2、工商普陀分局根据收到的相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反馈意见,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作出登记决定。对回复意见为“同意”并已发许可证(批准文件)或逾期未答复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颁发营业执照;对回复意见为“不同意”的,根据相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同意的理由不予受理或不予登记。
  3、整个企业注册统一办理的办理时间不得超过45日,即从工商普陀分局受理申请之日起至工商普陀分局最后作出登记决定之日止,时间跨度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普陀区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由工商普陀分局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各相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同时通过统一办理专网(传真)发送给工商普陀分局。
  对注册在本区且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规定的非企业设立前置性行政许可项目的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工商普陀分局自作出准予登记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企业信息通过统一办理专网(传真)发送给各相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并于颁发营业执照的同时附发各相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印制的告知承诺文书或申请须知。各相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许可决定、许可证或批准文件通过统一办理专网(传真)发送给工商普陀分局。
  三、统一办理工作制度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工商普陀分局牵头,各相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参加。联席会议通报统一办理的运转情况,共同研究、协调并解决在运转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不断完善企业注册统一办理工作。
  (二)各相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明确统一办理工作分管领导,选派业务熟悉的同志专门负责此项工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三)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普陀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参加统一办理的各相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各相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四)涉及前置审批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由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请区政府领导召开专题联席会议进行会审,依照统一办理的原则实施操作。
  四、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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