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商普陀分局应将参加统一办理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联系方式等予以公示。
2、工商普陀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通过统一办理专网(传真)将申请人的许可申请(可采用格式文本)或告知承诺文书发送给相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申请人有权查询许可申请的抄告情况。
3、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下级行政机关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上级行政机关,并及时将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通过统一办理专网(传真)发送给工商普陀分局。
(三)统一办理
1、相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登录统一办理专网(传真)并接收工商普陀分局发送的许可申请或申请人签署的告知承诺文书。
2、相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接到通过统一办理专网(传真)发送的申请后,可主动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批意见。
对表示“不同意”的经营项目,应当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或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将书面凭证或书面决定通过统一办理专网(传真)发送给工商普陀分局;对表示“同意”的经营项目,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意见)、发给申请人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并将书面决定(意见)、许可证或批准文件通过统一办理专网(传真)发送给工商普陀分局。
发出相关法律文书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相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听证事项涉及普陀区人民政府两个以上行政许可实施机关、需要合并听证的,由区府法制办指定其中一个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牵头负责。各相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许可决定。
各相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将听证所需时间及听证结果通过统一办理专网(传真)发送给工商普陀分局。
4、工商普陀分局将通过统一办理专网(传真)收到的法律文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下载后归档,并依此作出登记决定。
普陀区人民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登记目前仍按照《普陀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网上并联审批的试行方案的通知》(普府【2004】31号)办理,自本办法试行之日起过渡期为一年。如过渡期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登记程序调整,以新办法为准。
(四)限时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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