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陀区企业注册统一办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普府办【2004】48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普陀区企业注册统一办理办法(试 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普陀区企业注册统一办理办法(试 行)
为进一步适应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快高效、务实、便民、廉洁的政府建设步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和普陀区人民政府实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决定在普陀区企业注册中试行以 “工商受理,抄告相关,统一办理,限时完成”为原则的“统一办理”办法(包括部分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具体办法如下:
一、统一办理范围
凡注册在本区且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前置性行政许可事项的各类企业的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属于统一办理的前置范围。
参加统一办理的部门包括:工商分局、外经委、公安、消防、卫生(含卫生监督)、文化、环保、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劳动、陆管、质监、旅游、烟草专卖、规划、粮食、民族宗教、民政等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凡注册在本区且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规定的非企业设立前置性行政许可项目的各类企业的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属于统一办理的一般范围。
二、统一办理程序
(一)受理申请
1、由申请人向工商普陀分局提出设立或变更登记事项的申请。
2、对申请的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需要进行前置审批的,工商普陀分局在向申请人发放企业注册表式的同时附发各相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印制的告知承诺文书或申请须知。
3、申请人阅读后,填写有关申请材料、签署告知承诺文书,同时根据告知的许可条件进行设立、变更前的准备。
4、申请人在向工商普陀分局提交企业设立、变更登记材料的同时,提交签署的告知承诺文书。工商普陀分局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和签署的告知承诺文书,按照登记程序予以受理。
(二)抄告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