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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卫生局关于2004年普陀区献血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卫生局关于2004年普陀区献血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
(普府办【2004】3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区卫生局《关于2004年普陀区献血计划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四年一月八日

  关于2004年普陀区献血计划的实施意见

  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在各单位的精心组织及广大公民的积极参与下,本区2003年献血工作经受了“非典”的考验,克服困难完成了市下达的献血计划,保证了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遵照沪府办发[2003]第43号文关于《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关于2004年本市献血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精神,2004年将继续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上海市献血条例》(以下简称《献血条例》),坚持无偿献血方向。为保证全区的献血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就实施2004年献血计划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动员组织力度,保证献血计划的完成
  认真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市政府的献血计划要求,本区各单位按区劳动保障局提供的2003年9月份职工交纳养老金人数(不包含协保人员)的6%比例下达献血计划并执行。对部分外来劳力为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按缴纳养老金人数外,再按区劳动保障局当年核定的外来用工额度数为准,下达献血计划。各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和动员本单位的适龄健康公民参加献血,保证献血计划的完成。
  随着形势的发展,下岗人员、外来人员逐步进入社区,各街道、镇要组织和动员本地区服务性行业的从业人员、外来人员﹙持暂住证、身份证﹚参加献血,社区献血计划按居住及外来人口总数的2-3%下达(以公安局外来人口办公室提供人数为准)。各单位要加强献血工作的领导,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切实做好2004年的献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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