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区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定期通报重要工作情况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普府办【2004】10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
《关于区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定期通报重要工作情况的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四年二月二日
关于区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定期通报重要工作情况的暂行办法
为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更好地接受人大依法监督,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定期通报重要工作情况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的精神,结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与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联系办法》和《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区政府自身建设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区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定期通报重要工作情况的暂行办法如下:
一、区政府原则上每季度一次,由区长或副区长向区人大常委会通报政府重要工作情况,时间约半小时。
二、通报内容主要包括:
㈠区政府每年确定的重点工作推进落实情况和区政府阶段性重点工作内容;
㈡列入区人大常委会专题审议的事项;
㈢区人大代表普遍关心的事项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
㈣区政府需要区人大支持或共同推进的重要工作;
㈤区人大和区政府研究后认为需要通报的其他重要情况。
三、定期通报的具体安排,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㈠每次区人大常委会结束后,由区人大办公室与区政府办公室初步确定下一次向区人大常委会通报的内容;
㈡由区政府办公室根据商定的通报内容安排区政府领导,并报请区长和相关副区长审定,经确定后正式向区人大办公室反馈;
㈢由区政府办公室就通报内容的准备工作通知区政府有关部门,区政府有关部门应按通知要求认真办理;
㈣如有特殊情况,通报内容和通报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有关调整事项由区人大、区政府办公室事先协商。
四、定期通报所涉及的具体安排事项,由区政府办公室督查科负责联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