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政局关于加强本区民间慈善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普府办【2004】9号)
区政府有关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区民政局《关于加强本区民间慈善救助工作的通知》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加强本区民间慈善救助工作的意见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是一项涉及社会各方面包括民政、公安、城管、卫生、宣传、市容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系统工程。根据国务院关于《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政府的要求,为扩大救助工作的参与面,大力实施民间参与、社会支持的慈善救助工作新方法,充分发挥民间慈善救助组织的优势及其在救助管理工作中的独特作用。现对本区民间慈善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原则
㈠维护救助对象合法权益与维护社会稳定相结合。
㈡依法办事与有情操作相结合,严格区别对待职业乞讨和因贫因病乞讨人员。
㈢慈善救助与教育服务相结合,集中救助服务与经常性劝导相结合。
㈣政府资源和社会资源相结合。
二、建立民间慈善救助组织,发挥民间慈善救助作用
㈠法律依据。国务院《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㈡机构名称:上海普陀慈善救助服务社。
㈢机构性质。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由区社团局登记成立。
㈣人员结构。根据工作需要和我区实际情况,工作人员分别从退休的公安干警和医务人员以及社会工作者中聘用。同时,大力动员和组织社区志愿者参与慈善救助活动。
㈤工作职责。对外来流浪乞讨人员进行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如《
未成年人保护法》、《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残疾人保障法》和国务院《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民政部《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市容管理条例、治安管理条例等;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告知、引导和护送及心理疏导等;对求助人员提供救助服务,提高救助效率,重点对外来流浪乞讨人员中的老年人、精神病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实施保护性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