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在其他方面成绩突出。
(二)全国旅游系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立足岗位,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勇于奉献,成绩显著,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在全国旅游系统堪称表率。
2、钻研能力强,业务水平高,工作质量优,创新效果好,其事迹在全国旅游系统位居前列。
3、在保护国家、集体、游客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集体、游客利益以及捍卫国家法律、法规,防止重大事故,抵制行业不正之风等方面有重大贡献。
4、在其他方面对旅游事业作出突出贡献。
三、评选推荐要求
(一)坚持评选条件,确保评选质量。要结合工作性质和岗位特点,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好中选优。推荐表彰的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要有突出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二)评选工作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评选比例应向一线职工倾斜。机关和事业单位局级(含)以上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推荐的企业负责人不超过总数的10%,必须经过区县以上工商、税务(国税、地税)、劳动保障等部门签署意见,其中,国有企业负责人还要经过纪检、监察等部门签署意见。
(三)评选工作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履行程序,接受群众监督。候选集体和个人要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自下而上,层层把关,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天。
(四)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和各旅游集团推荐先进集体和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候选人一名并认真组织填写《全国旅游系统先进集体呈报审批表》和《全国旅游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呈报审批表》(1式3份),连同先进事迹材料(1式6份)、推荐报告(包括人选产生程序、单位意见及公示结果)及候选人的2寸免冠彩色近照4张和底片于2006年8月31日前报上海旅游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时间安排
1、8月9日召开本市旅游系统评选全国旅游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动员大会。
2、8月30日前各单位上报推荐单位和个人的材料。
3、9月5日前,委办公会议审议推荐上报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候选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