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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开展评选表彰全国旅游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工作的通知

  5、在其他方面成绩突出。
  (二)全国旅游系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立足岗位,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勇于奉献,成绩显著,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在全国旅游系统堪称表率。
  2、钻研能力强,业务水平高,工作质量优,创新效果好,其事迹在全国旅游系统位居前列。
  3、在保护国家、集体、游客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集体、游客利益以及捍卫国家法律、法规,防止重大事故,抵制行业不正之风等方面有重大贡献。
  4、在其他方面对旅游事业作出突出贡献。
  三、评选推荐要求
  (一)坚持评选条件,确保评选质量。要结合工作性质和岗位特点,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好中选优。推荐表彰的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要有突出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二)评选工作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评选比例应向一线职工倾斜。机关和事业单位局级(含)以上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推荐的企业负责人不超过总数的10%,必须经过区县以上工商、税务(国税、地税)、劳动保障等部门签署意见,其中,国有企业负责人还要经过纪检、监察等部门签署意见。
  (三)评选工作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履行程序,接受群众监督。候选集体和个人要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自下而上,层层把关,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天。
  (四)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和各旅游集团推荐先进集体和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候选人一名并认真组织填写《全国旅游系统先进集体呈报审批表》和《全国旅游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呈报审批表》(1式3份),连同先进事迹材料(1式6份)、推荐报告(包括人选产生程序、单位意见及公示结果)及候选人的2寸免冠彩色近照4张和底片于2006年8月31日前报上海旅游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时间安排
  1、8月9日召开本市旅游系统评选全国旅游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动员大会。
  2、8月30日前各单位上报推荐单位和个人的材料。
  3、9月5日前,委办公会议审议推荐上报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候选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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