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开展评选表彰全国旅游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工作的通知
(沪旅〔2006〕99号)
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旅游集团,机关各处室及委属各单位:
为树立榜样,弘扬正气,人事部、国家旅游局决定今年评选表彰一批全国旅游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根据人事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全国旅游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8号)的精神,经与上海市人事局研究,现将本市评选全国旅游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全国旅游系统先进集体上海地区评选的范围:上海市旅游系统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及其所属单位;
全国旅游系统劳动模范上海地区评选范围:上海市旅游系统企业的在职干部职工;
全国旅游系统先进工作者上海地区评选范围:上海市旅游系统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干部职工。
(二)表彰名额
全国旅游系统先进集体上海地区3个,全国旅游系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上海地区共6名。
二、评选条件
(一)全国旅游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作风民主,决策科学,密切联系群众,有较强的凝聚力,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充分发挥本部门的职能作用,在优化组织结构、加强内部管理、转换经营机制等方面提出和采取行之有效的开创性措施,取得突出成效,为本单位或本地区深化改革、提升竞争力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2、领导班子团结协调、以身作则、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勤政廉政、认真贯彻执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全体干部职工政治业务素质良好,工作机构健全,工作制度完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作风建设全面发展,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3、重视单位的文化建设、品牌建设和诚信建设,工会、共青团等群众性组织健全,活动开展正常。
4、职工思想稳定,队伍建设成绩显著,积极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和技术,科学利用资源,管理水平在全国旅游系统中处于领先地位,无重大信用不良及安全责任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