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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名牌产品推荐委员会关于开展旅行服务行业上海名牌服务申报及初审工作的补充通知


  (B)报送部门

  为确保申报企业的财务机密,维护企业利益,请申报部门在企业申报时一并告知申报企业另须将财务报表寄送本市黄河路355号2号楼607室综合数据处理组(邮编:200003,电话:63593151,传真:63586267)。

  (C)报表合并

  申报企业另需填报有关品牌相关企业数据的,应将其品牌相关企业的有关财务数据,经合并后一并填报,并附上品牌相关企业财务报表和数据的来源、依据等说明。

  三、申报必备条件

  申报上海名牌的企业,其申报服务必须符合《上海市名牌推荐办法》中有关基本要求,同时符合上海经济社会总体发展需要、产业结构调整要求以及发展方向。

  为便于企业申报及申报部门初审,除现《申报通知》中三个方面要求外,根据八方面的基本要求,对今年申报企业及其服务提出如下补充条件:

  (1)申报企业2004年的主要经济指标与上年度相比原则上不下降(行业整体性下降除外,但需由相关部门或行业证明);

  (2)申报企业2004年的主要经营状况良好,企业主营业务原则上不亏损(属国家政策性亏损除外,但需经有关部门核实);

  (3)申报企业已通过了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四、部门初审及报送期限

  1、企业申报期限。所有申报企业必须在1月30日前将《申请表》及证实材料装订成册后一并报送申报部门。

  2、材料初审。申报部门在受理申报企业的申报材料后,应严格按照今年申报要求进行初审,其主要审查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符合性,并在《申请表》上签署部门初审意见,加盖公章。

  3、材料报送。申报部门按要求进行初审后,于2月10日前将符合初审条件的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市名牌办。
  不符合初审条件的企业申报材料则由申报部门退还企业,并将申报服务名单抄送市名牌办。

  4、申报结束后不再受理申报,也不接受申报材料的更换。

  5、为便于申报工作联系,市旅游委旅游市场管理处已落实专人负责名牌申报工作。联系人:王翊婷  电话:23115547 传真:63367121)

  本通知电子文档已在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http://www.shzj.gov.cn)和市旅游委网站(http://www. shanghaitour.net)上发布,申报部门可查阅或向申报企业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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