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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名牌产品推荐委员会关于开展旅行服务行业上海名牌服务申报及初审工作的补充通知

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名牌产品推荐委员会关于开展旅行服务行业上海名牌服务申报及初审工作的补充通知
(沪旅[2005]210号)


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各有关旅游企业:

  为做好2005年上海名牌服务推荐的申报及初审工作,根据上海市名牌产品推荐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二○○五年上海名牌推荐申报及初审工作的通知》(市名办[2005]08号)(以下简称《申报通知》)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旅游行业的实际,现将做好本市旅行服务行业试点开展上海名牌服务推荐活动补充通知如下。

  一、申报推荐范围

  今年试点的旅行服务业的申报推荐范围仅限于提供国内旅行服务和境外旅行服务的品牌线路。

  二、填报要求

  申报企业应按《申报通知》的要求填写上海市名牌产品推荐委员会印制的《上海名牌推荐申请表》,即按“一品一表”方式填报,并按要求提供证实材料及装订(见附件一)。

  申报材料中有关销售量、销售额和经营业绩指标以及相关证实材料等,均需真实和准确,严禁弄虚作假。申报部门必须了解和严格审核。上海市名牌产品推荐委员会办公室(下称市名牌办)将保留对申报材料的复审权,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进行核实。

  《申请表》样张可以从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http://www.shzj.gov.cn)和市旅游委网站(http://www. shanghaitour.net)中直接下载,也可由申报部门提供。

  《申请表》中栏目和内容不得增添和修改。市名牌办和申报部门不接收其他任何格式和要求的《申请表》或补充材料。

  为便于统一对外宣传和公告等,凡申报企业还须一并上报《申请表》电子文档及下列电子文档,即申报产品或服务的文字简要说明(需500字以内的Word格式文档),另附申报名牌商标的图片一张(商标标准稿,jpg格式,像素300*200或以上)。

  根据《上海市名牌推荐办法》有关规定,为客观、公正评定申报企业的综合经济状况和实力,申报企业必须提供有关年度财务报表,具体要求如下:

  (A)财务报表

  申报企业必须提供2004年至2005年两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年报(审核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其中2005年的财务报表或相关数据待明年年初综合评审时再予以补报(具体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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