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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各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拆迁面积、拆迁户数等两项因素以及相应权重(分别为30%、70%),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

  拆迁面积包括住房和非住房拆迁建筑面积,以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依据。

  拆迁户数以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依据,包括实物安置住房户数(原地安置和异地安置)和货币补偿户数,均为永久安置住房户数,不包括临时安置住房户数。

  财政困难程度参照各地上年度人均财力水平确定,作为分配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调节系数。

  第七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公式法分配。分配给某地区的专项补助资金总额;按该地区拆迁规模因素测算的补助额+按该地区财政困难因素测算的补助额。其中:

  按该地区拆迁规模因素测算的补助额-(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拆迁面积×单位面积平均补助额×30%)+(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拆迁户数×户均补助额×70%)

  单位面积和户均补助额由自治区根据资金补助总额和全区总的拆迁面积、户数规模综合确定。

  第八条 实施棚户区改造的各地财政部门应会同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于每年2月10日之前向自治区财政厅和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交下列资料:1.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本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及年度改造计划,各地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2.有关部门核发的拆迁许可证复印件,上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计划,上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上年度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复印件;3上报城市棚户区改造半年工作进展情况、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及土地供应开发情况;4、其他与审核有关的材料。同时,严格按照规定填报《  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计划和完成情况表》(附表)。

第三章 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第九条 2010年,自治区按照上述分配公式,根据各地区当年计划城市棚户区改造户数和财政困难系数等因素测算分配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并于2010年8月底前拨付到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相关市、县(区)财政部门。从2011年开始,将根据各地区经核定的年度拆迁面积、拆迁户数和财政困难系数测算分配每个地区的资金规模,并于每年6月30日前下达到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市、县(区)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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