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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财(综)发〔2010〕1106号)


市县(区)财政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局):

  为支持各市、县(区)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加强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4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111号),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发改委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各市、县(区)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确保城市棚改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已纳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包括城中村改造和城市规划区内的煤矿、垦区和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三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分配给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市、县(区),专项用于补助政府主导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包括拆迁、安置、建设以及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开支: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第四条 各地区应当按照“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原则,加强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二章 资金的计算与分配

  第五条 为促进地方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多改造多补助、不改造不补助的原则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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