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套数,以公共租赁住房是否开工建设或签订收购、租赁协议为准。
财政困难程度参照各地上年度人均财力水平确定,作为分配公共租赁住房补助资金的调节系数。
第六条 公租房补助资金按公式法分配。分配给某地区的专项补助资金总额=按该地区年度筹集套数因素测算的补助额+按该地区财政困难因素测算的补助额。其中:
按该地区年度筹集套数因素测算的补助额: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筹集套数。套均补助额。
套均补助额由自治区根据资金补助总额和下达的全区总套数综合确定。该地区年度筹集套数是指该地区当年计划筹集套数,减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计划筹集套数,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完成的筹集套数。
第七条 每年2月10日之前,实施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有关市、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住房保障部门向自治区财政、发展改革和住房保障部门上报本市、县(区)上年度公共租赁住房计划实施情况,包括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开工建设证明及收购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
第八条 2010年公租房补助资金,于2010年8月30目前下达到实施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相关市、县(区)财政部门。从 2011年开始,于每年6月30日前将公租房补助资金下达到实施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相关市、县(区)财政部门。
第九条 实施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相关市、县(区)财政部门收到自治区财政下达的公租房补助资金后,应当按照规定用于市、县(区)实施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支出,并按项目进度及时支付资金。
第十条 实施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对公租房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住房保障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使用公租房补助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公租房补助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安排使用公租房补助资金时,填列《201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科目中伪221类“住房保障支出”01款“保障性住房支出”99项“其他保障性住房支出”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