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财(综)发〔2010〕1098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局):
为支持各市、县(区)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年50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宁政发〔2010〕101号),我们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发改委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〇年八月二十三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市、县(区)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确保公租房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租房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为已纳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不包括廉租住房项目。
第三条 公租房补助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安排给实施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市、县(区),专项用于补助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含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筹集房源)的开支,包括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以及政府直接投资项目的资本金等支出,不得用于管理部门的经费开支。
第四条 各地区应当按照“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原则,加强公租房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二章 资金的计算与分配
第五条 公租房补助资金按照各地区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套数,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