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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五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要结合当地财力,积极参与制定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并按照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以及规定的来源渠道筹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

  (一)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

  (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土地出让净收益无法准确计算的,按土地出让总收入的2%安排。

  (三)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四)自治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五)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

  (六)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七)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八)其他资金。

  第七条 土地出让净收益为当年实际收取的土地出让总价款扣除实际支付的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和青苗补偿费用)、拆迁补偿费、土地开发费、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以及土地出让业务费等费用后的余额。

  第八条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不足部分在一般预算中安排。廉租住房租金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不得混同安排使用。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包括收购、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开支以及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开支,不得用于其他开支。其中: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专项用于支付符合条件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租赁补贴所需资金,不得用于廉租住房的购建等其他开支。

  第十条 收购廉租住房开支,指利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收购房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支出,包括支付的房屋价款等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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