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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财(综)发〔2007〕1481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64号)的规定,为规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款专用,经自治区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民政厅同意,我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自治区财政厅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款专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64号)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是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文件规定筹集并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预算分配、拨付和监督检查。 自治区财政厅商自治区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民政厅负责制定全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政策,分配和拨付中央和自治区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拨付中央安排的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督促市县(区)部门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安排新建廉租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

  市、县(区)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和预决算审核以及监督检查工作。

  市、县(区)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预决算编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安排和使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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